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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篇: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开大供稿 2022-09-30 15: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二)教育背景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一)创业人才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三)紧缺急需专业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七)远郊重点区域

  (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九)表彰奖励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十)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二)行政拘留记录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第三章 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

  第四章 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磁卡。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

  第十八条(积分查询)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积分失效)

  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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